复旦大学研究生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二章研究生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章研究生委员的产生

第四章研究生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研究生委员的离任、免职和罢免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研究生委员会是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权利,并向其负责。

第二条研究生委员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为最高准则,以校规校纪为准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三条研究生委员会的宗旨: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全校研究生,积极组织研究生开展各种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益活动;

(二)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的具体指导下,代表全校研究生,对研究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审议,同时对学校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研究生委员会的职责:

(一)召集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

(二)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其行使权利:

1、执行大会决议,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

2、收集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

3、选举产生研究生会主席团,授权其组建研究生会工作机构并开展工作;

4、监督研究生会工作,听取并审议研究生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制定并修订研究生委员会章程。

  

第二章研究生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研究生委员会由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

第六条研究生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由研究生委员会从正式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研究生委员会主任对外代表研究生委员会;负责定期召集并主持研究生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学期三次。

第八条研究生委员会下设研究生培养、校园文化、生活服务三个委员会,各由一名研究生委员会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研究生委员至少参加一个下设委员会的工作。必要时由研究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可设立临时委员会。

(一)研究生培养委员会负责有关研究生培养的提案和相关工作。

(二)校园文化委员会负责有关校园文化的提案和相关工作。

(三)生活服务委员会负责有关研究生校园生活保障的提案和相关工作。

第九条研究生委员会办公室是研究生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研究生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研究生委员的产生

第十条研究生委员实行任期制,任职期限和同届研究生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一条研究生委员会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上届研究生委员会提出建议,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二条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正式委员、候补委员均由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候补委员根据差额选举后的得票多少依次产生。

第十三条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研究生委员会遇有部分委员因毕业离校而出现正式委员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缺额时,进行中期补选,先由候补委员递补,再由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相应的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

第十四条研究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由各院系根据分配名额民主推选,或由研究生会主席团推荐产生。

  

第四章研究生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研究生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研究生委员会章程,参加研究生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其决议;

(二)以身作则,加强修养,勤奋学习,热心服务,在研究生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六条研究生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研究生委员会会议,并在研究生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

(二)在研究生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通过提案方式反映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研究生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正式委员在参加研究生委员会会议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必要时,由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正式委员联名,可以要求召开研究生委员会临时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由五名以上(含五名)正式委员联名,可提出对于研究生委员的罢免案,提交研究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由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正式委员联名,可提出对于研究生会工作的不信任案,并提交研究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和表决。

不信任案表决前,研究生会主席团有权利在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

不信任案表决通过后,原研究生会主席团解散,由研究生委员会按照民主投票的方式从研究生正式委员中提名,选举产生临时主席团主持研究生会日常工作,直至所解散之研究生会主席团任期结束。

  

第五章研究生委员的离任、免职和罢免

第二十条研究生委员离任分为自然离任和因故离任。

(一)研究生委员任期届满,自然离任。

(二)研究生委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向委员会提出离任申请,经研究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离任。

1、毕业离校者;

2、因退学、休学而离校者;

3、因外出实习、交流、联合培养,离校6个月以上(含6个月)者;

4、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委员任职期间,因个人主观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应及时向委员会提出辞职申请,经研究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委员任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五名以上(含五名)正式委员联名,提请研究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罢免其委员资格。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三)一年内无故缺席研究生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含三次);

(四)不履行研究生委员职责,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认为应罢免委员资格的行为。

罢免案表决前,被提案人有权利在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委员会通过委员因故离任、免职和罢免决议后,应将相关情况报送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该委员所属院系党组织备案。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委员会正式委员任职期间出现因故离任、免职或罢免情况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实到人数不少于正式委员实有人数三分之二时,会议有效。

第二十六条以上各条款所指“表决通过”,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当研究生委员会实有正式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赞成后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通过及修订,经研究生委员会全体会议正式委员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研究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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