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复旦大学研究生社团是复旦大学研究生以共同理想、兴趣爱好为动机而自发组成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复旦大学研究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的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

第三条研究生社团必须接受复旦大学研究生团工委、研究生会的领导。由研究生会主席团授权组建校研究生会社团指导中心 (以下简称指导中心),作为全校各类研究生社团的主管机构。指导中心对各类社团及其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培育、扶持和监督,并定期进行社团评估。对于指导中心的各项职能工作,研究生社团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研究生社团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活动经费,原则上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社团的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本条例的有关财务规定以及实施细则,并进行详细记录。

第五条各类研究生社团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上一律平等。

第二章申请登记和注册

第六条具备建立研究生社团条件的,应当根据基本制度的规定,按下列所属类别申请社团登记:

(一)学术类;

(二)实践类;

(三)文艺类;

(四)体育类。

一个社团只可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登记。

第七条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活动管理、财务核算等机构和工作人员;

(三)有固定的联系方式;

(四)社团发起人在三人以上,申请时总会(社)员八人以上;

(五)有至少一名校内副高级职称或副处级职务的教师担任指导。

第八条  登记主管机构是研究生会社团指导中心。申请成立社团应向指导中心呈送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团概况

(二)社团章程

(三)财务制度

(四)社团管理组织架构

(五)本学期活动日程

(六)指导老师

(七)社长简介

(八)主要成员(发起人)

(九)社员名单

第九条研究生社团章程应不违反宪法和法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和宗旨

(二)社团登记类别

(三)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负责人的职权以及产生程序

(六)财务的会计制度以及审核制度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制定章程的日期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研究生会社团指导中心接受申请登记后,必须对登记社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登记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发起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十一条新社团成立答辩机制。具体措施为:拟定每个学期中,若有社团申请成立,社团中心举办统一的新社团成立答辩会,邀请研工部或各院系研工组老师(13名)、分管主席团成员(12名)组成评审团(35人),对本学期内递交了成立申请书的新社团进行评估。每个新社团有10分钟的时间(包括5分钟的PPT发言、5分钟的回答评审团的问题),充分介绍本社团的宗旨及已进行的活动。在所有新成立社团答辩结束后评审团成员给出意见,决定是否准许该社团成立。一旦通过答辩,社团中心代表研究生宣布社团成立,同时将该社团资料备案列入名册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没有通过答辩的新社团将被规定在本学期内只能维持兴趣团体的性质,不能以复旦大学研究生社团的名义组织活动,但可继续参加下一个学期的社团成立答辩。在没有通过答辩前研究生会及研究生会社团中心不对该协会(团体)的活动负责。

第十二条审查合格后,申请登记的社团须通过1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届满后10日内,由指导中心上报研究生会主席团共同协商评估并表决是否批准其正式成立,并经研究生党委研工部同意盖章。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生社团一经正式批准成立,需进行注册。注册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联系住址、负责人、指导老师、会员人数、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学生社团类型等项。

正式成立后的社团,应于每学期初向指导中心提交《社团注册表》进行注册,社团中心只对进行注册的社团给予活动支持。逾期不上交注册表者,将由“会务组”同学与社团联系,询问社团是否要继续组织活动,无意继续者,提交社团注销表。保证每一个研究生社团均登记在册。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生社团的名称前必须冠以复旦大学(研究生)字样,名称享有专用权,不得与在校内注册的其他研究生学生社团的名称混同。考察期内的社团,其社团名称后需加(筹)字样。名称用之社会必须经研究生会社团指导中心同意。

第三章变更和注销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更改名称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应视为原社团的注销,新社团要重新登记,按本条例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或其他原因,在征得大多数社团成员的同意后,可以向指导中心提出注销申请,并填写《社团注销申请表》,经研究生会主席团表决后,由指导中心注销注册,并给予公告。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指导中心有权责令其进行整顿,整顿无效或不予配合的,由社团指导中心对社团进行强制注销:

1)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指导中心有关条例,需要将其注销的;

2社团总人数少于社团成立要求人数的(8人);

3社团在一个完整学期内无任何活动的;

4)连续两学期不向社团指导中心提交《社团注册表》进行注册的;

5)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无人出席社长例会;

6)其他研究社会主席团或指导中心认为需要将其注销的情形。

第十八条社团注销后,将不得以“复旦大学研究生社团”称号开展任何活动以及对外宣传。

第四章社团内部关系

第十九条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举产生,并报指导中心考核批准。

第二十条须更换负责人的社团可采用由原负责人推荐,指导中心考核选拔的方式产生新负责人。也可采用社团内部公开选举的方式产生新负责人,最后由指导中心对新负责人正式任命。

第二十一条社团负责人不负责任,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纪律的,指导中心有权进行罢免,并依以上两种产生办法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由前任负责人直接任命的社团负责人,指导中心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复旦大学研究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须履行本条例和该会员所在社团的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各社团负责人应带领本社团会员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并对该社团所有事务全权负责。

第五章社团活动

第二十四条注册社团需在每学期的期初和期末分别向指导中心上交一份本学期的活动的计划和小结。计划内容包括:活动的初步方案,活动的覆盖面和预期效果,活动的经费预算等。小结内容包括:组织者情况,参与者人数,活动内容、场地、效果以及经费结算情况(包括策划书、宣传品样张、总结、成果、照片、多媒体资料等)等。

若邀请校外老师开展活动,须把老师详细信息报送指导中心批准、备案。

第二十五条指导中心根据期末各社团学期活动计划相关情况,将各社团活动划分为常规活动与特色活动两大类。

常规活动根据各社团往年的活动情况及在各类评选中的表现固定拨给一定的经费,由各社团自行支配,并于期末向指导中心提交活动说明和总结;

特色活动由社团中心统一组织特色活动申请答辩,各社团需填写活动申请表,经答辩通过后方可进行活动,并由指导中心给予活动经费支持。

第六章社团财务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学校各类社团的正常运行,研究生会每年将拿出专项经费用于社团活动。研究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源包括:研究生会专项经费、指导中心用于社团建设的校内外自筹经费、各类社团会员费(机动)、各类社团的校内外自筹经费等四部分。

第二十七条社团活动的预算赤字未经指导中心批准的,由主办的学生社团自筹资金解决。

第二十八条各社团经过合理合法途径获取的校内外赞助,或向社员收取的会费,可不上交管理,但必须向指导中心备案,说明费用来源、收费情况及预计用途,并于期末向指导中心提交费用支出说明并向会员公开账目或提醒会员可供查询。各社团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有专人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对各笔经费的来源、管理、用途进行详细的记录,并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九条指导中心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社团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对财务情况混乱的社团,指导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整顿,有权暂时停止其活动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第三十条  各社团原则上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赞助商冠名等商业性活动应谨慎从事,事前必须上报指导中心批准。

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开展结束后,各社团将活动总结材料传到指定FTP,并向社团指导中心提交活动总结表和活动总结报告,批准予以活动结项后,向各社团开具经费报销单,由各社团携带相关发票前往财务处自行报销。

第七章评估和奖惩

第三十二条指导中心每两学年将对全体社团进行星级社团评比。根据评定结果,设定星级社团等级。对于星级社团,指导中心将给予一定奖励并在以后的活动中给予重点扶持。指导中心的大型或专项活动经费,各社团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指导中心申报。

指导中心每两学年(与星级社团评选交叉进行)将对全体社团进行社团特色文化申报评选。根据评定结果,鼓励社团发展各自特色文化,并对获奖社团给予活动及经费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星级社团的资格:

(一)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和本条例的;

(二)遵守条例不力,财务混乱的;

(三)其他有悖学校社团建设和发展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指导中心每月召开一次研究生社团社长例会,若遇重大活动可临时通知。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社团活动计划说明、指导中心日常工作说明、社团间的相互交流、研究生会重要信息的传达与通知等。各社团社长必须出席会议,若有特殊原因无法到席,须提前请假或由社团副社长及其他负责人代为出席。社长例会出席情况将作为各项评选考核指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复旦大学研究生会社团指导中心制定,并上报研究生会主席团讨论、通过,指导中心对本条例享有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10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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